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养护责任人未报告、劝阻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