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