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古树名木疑似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确系死亡的,按照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养护责任人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擅自处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中备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