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