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