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