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