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移民征地线以下为管理范围;无库区移民征地线的,库区淹没对象二年至一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坝址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两百米至三百米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中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至二百米、下游坝脚管理范围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小型水库: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下游坝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六)水电站:水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以外二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和护堤地,一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护堤地为迎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背水坡脚以外五米至十米(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管理范围外延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八)泵站:大型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中型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左右侧边墩翼墙以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