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排除水利工程险情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