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经济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