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经济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各地比较优势,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有序流动,深化山海协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