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应当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以及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国家级和省级海洋牧场、重点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