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航海关键通道、临海重点城市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丝路海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加快港口、海洋交通干线、物流基地建设,完善海陆空联运交通网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