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洋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健全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依法完善海域海岛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