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强化主体功能协调,统筹海域与关联陆域,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