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

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