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