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