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