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依法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收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