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用于公路建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开始收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