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用于公路建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开始收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