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用人单位为工会提供的不动产以及工会所有的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