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有财政拨款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同级地方总工会经费补助。
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分成比例留成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