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会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参与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引导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