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本级或者上一级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面意见,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自交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