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定期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