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不履行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义务,导致本单位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依照工会经费拨缴标准向该单位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依照有关规定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组建工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