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依法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农村供水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