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