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停水或者降压供水。

因农村供水工程检修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水户。

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