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采取保护措施,并于迁移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胸径、移植地点和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批准迁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理。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补植相应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