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对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