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使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由上级工会处置。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