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次月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