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工作时间、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研究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