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