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