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依法自主决定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自治县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寄宿制少数民族班。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