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