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