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