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