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