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