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审批第十五条有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