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且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老广场、老厂(场)区、老校园、老公园、老车站、历史景观、历史河(驿)道等地区,可以申报历史地段:

(一)能够体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城乡建设成就,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