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应当对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日常性的巡查和维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改造。线路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