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