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