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