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